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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去年以来,陆续有税务机关与欠税人或享有房屋所有权的第三人,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因欠税担保产生的房屋抵押权登记,对此类申请可否登记?怎样登记?笔者对此试作探析。 一、问题的提出:因欠税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可否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按《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欠税人或第三人,可以以其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欠税人所欠税款的缴纳。也就是说,以房屋作抵押担保欠税人所欠税款的缴纳具有法律上的依据。那么,税务机关可否基于欠税担保取得抵押人的房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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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因欠税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办理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担保 抵押 房屋 税务机关 登记机构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 税收征管
年,卷(期) zgfdcb_2015,(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29
页数 3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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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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