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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为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经营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提供车辆出租业务,同时为承租人配备驾驶人员,包括商务租车、婚庆用车及旅游包车等长期或短期的汽车租赁;二是公司仅提供车辆出租,不配备驾驶人员,车辆交给承租人自己使用,如时下非常流行的自驾出游租车。根据现行政策。我公司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并且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汽车租赁配司机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征收11%的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谓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请问,对我公司汽车租赁配司机的经营方式,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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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增值税汽车租赁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汽车租赁公司 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 出租业务 驾驶人员 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
年,卷(期) 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3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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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旬刊
167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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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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