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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对于合同恢复效力时投保人是否还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在告知这一点上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保险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由于保险法对复效时投保人是否有如实告知义务没有明确说明,实践中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复效时都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投保人也可能会基于法律没有规定而抗辩,这一立法与实践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是否有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了解投保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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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保险合同复效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探究
来源期刊 企业导报 学科
关键词 保险合同 复效 如实告知
年,卷(期) 2015,(20) 所属期刊栏目 企业制度与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4-84,30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1540字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王敏 27 133 5.0 11.0
2 寇枫阳 15 1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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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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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复效
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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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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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导报
半月刊
1671-1599
42-1616/F
大16开
湖北省武汉市
38-364
200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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