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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公告》第六条规定:(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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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异常如何抵扣税款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专用缴款书 海关总署 抵扣税款 进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 《公告》
年,卷(期) 201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4-8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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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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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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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抵扣税款
进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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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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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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