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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我国未审没收程序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制定具体的证明规则,包括:举证责任、证明事项和证明标准.关于证明责任,作为没收申请者,检察机关负有证明有关财产属于依法应予追缴财物的基本证明责任;任何对可追缴财物提出权利主张的人,应当承担关于自己对该财物享有合法权利的证明责任.关于证明事项,主要包括:一是有关财产是否来源于违法犯罪,或者是否属于供犯罪使用的资产;二是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近亲属是否以合法收入取得相关的财产或财产份额;三是作为受让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接受财产转让时是否具有"善意",即对财物的非法来源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四是第三方的财产权是否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有关犯罪之前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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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完善我国未审没收程序的建议
来源期刊 政府法制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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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5,(28) 所属期刊栏目 政法新论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
页数 1页 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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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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