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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租赁业,足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营改增”后,将动产租赁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承租者单独办理了营业执照,虽然你公司是以租赁柜台名义收取租金,但并非是单独针对租用柜台而收取租赁费,实质是对承租人占朋公司房屋及场地而收取的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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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兼营行为应当如何纳税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兼营行为 纳税 应当 国家税务总局 租赁柜台 征税范围 营业执照 租赁业
年,卷(期) 2015,(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1-51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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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兼营行为
纳税
应当
国家税务总局
租赁柜台
征税范围
营业执照
租赁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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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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