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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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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城镇土地使用税已销售商品房从什么时候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 商品房 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 房产税 应纳税款 财政部
年,卷(期) 2015,(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2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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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
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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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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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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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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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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