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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可以作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进行扣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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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红线外的景观建造费用是否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间接费用 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成本 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地产开发项目
年,卷(期) 2015,(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8-79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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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间接费用
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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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地产开发项目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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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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