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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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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收取供货方的返还利润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费用缴纳 利润 供货方 国家税务总局 价外费用 销售不动产 应税劳务
年,卷(期) 2015,(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0-80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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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费用缴纳
利润
供货方
国家税务总局
价外费用
销售不动产
应税劳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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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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