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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将教唆犯规定在“共同犯罪”这一章节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对教唆犯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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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试论教唆犯的未完成形态及其刑事责任
来源期刊 当代检察官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教唆犯 未完成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 从重处罚 减轻处罚 应当
年,卷(期) 2015,(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8-4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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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济林 4 6 1.0 2.0
2 金业凯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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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教唆犯
未完成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
从重处罚
减轻处罚
应当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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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当代检察官
月刊
1672-4259
44-1561/D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
出版文献量(篇)
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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