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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从自首的实质要件及立法宗旨考量,并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自首. 案号 一审:(2012)济阳刑初字第146号 二审:(2012)济刑一终第95号 [案情]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绍贵、刘文阶、柏光玉、赵爱芹.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春天,河北籍在济务工人员郭某红告诉被告人付绍贵,因其怀孕且已生病,无法抚养孩子,待孩子出生后,让付绍贵帮忙联系买主将孩子卖掉.付绍贵将该消息告诉被告人刘文阶、姜金祥(已中止审理)、柏光玉、赵爱芹.经上述五被告人介绍,2006年秋天,商河县白桥镇赵家村村民赵平良以3万元的价格将郭某红所生男婴收买,后将该男婴交给其子赵安康抚养.被告人刘文阶、柏光玉、赵爱芹各得好处费1000元.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付绍贵在其家属的规劝下到济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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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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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供述
浅议现行的取保候审制度
取保候审
规定
特点
问题
完善
如何认定自动投案的对象
自动投案
司法机关
犯罪嫌疑人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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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自首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5,(8) 所属期刊栏目 刑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39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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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维民 1 0 0.0 0.0
2 王玉洲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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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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