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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乌鲁木齐市的徐杰咨询:我与马某是邻居,因相邻关系问题一向交恶,马某近日得一宠物狗,取名与我的名字相同,请问,我可否起诉马某侵犯姓名权?新疆德阳律师事务所徐昌平律师解答:可以。恶意重名是侵犯姓名权的表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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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给狗取名与我同名侵权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姓名权 律师事务所 我国民法通则 恢复名誉 相邻关系 赔偿损失 徐昌 宠物狗
年,卷(期) xjrd_2015,(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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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徐昌平 6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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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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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姓名权
律师事务所
我国民法通则
恢复名誉
相邻关系
赔偿损失
徐昌
宠物狗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总下载数(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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