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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热点问题一:“垃圾广告”禁止令是否能得到有效实施? 新《广告法》第四十三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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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新《广告法》执行中值得注意的几个热点问题
来源期刊 工商行政管理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广告法》 信息方式 当事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垃圾广告 交通工具 联系方式 违法行为
年,卷(期) 2015,(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22
页数 2页 分类号 F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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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晏微 江西省宜春市工商局法规科 6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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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广告法》
信息方式
当事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垃圾广告
交通工具
联系方式
违法行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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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市场监督管理
半月刊
2096-6563
10-1618/F2
16开
北京丰台区丰台东路58号人才大厦7层
195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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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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