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以后,在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阶段,则会产生前期物业费交纳主体的疑难问题.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对此作出充分、全面的规定.应当以合同相对性原理和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对物业费的交纳主体进行确定.对于尚未出售或已经出售但业主尚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物业费,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由房地产开发商交纳.对于已经出售并办理入住手续但第一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的房屋物业服务费,原则上仍由房地产开发商交纳,即使合同约定由已办理入住手续的业主承担前期物业费的,这一约定并不当然生效,而必须在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的房屋买卖合同当中予以列明,并经业主签署同意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推荐文章
物业费在第三方监管下物业服务企业面临的挑战与发展策略
物业企业
物业费
第三方监管
管理方式
影响
“物业管理”应该改名为“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服务
业主
天河区
停车位
一次性
小区
武汉市老旧住宅区物业费禁超0.25元/平方米/月
旧住宅区
武汉市
平方
物业
收费标准
物价局
有效期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的前期物业费交纳主体研究
来源期刊 法制与经济(上半月) 学科
关键词 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费 合同相对性 房地产开发商 业主
年,卷(期) 2015,(7)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论坛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5-68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6618字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杨凤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3 6 2.0 2.0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1)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09(1)
  • 参考文献(1)
  • 二级参考文献(0)
2015(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费
合同相对性
房地产开发商
业主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制与经济
月刊
1005-0183
45-1188/D
大16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48-71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9843
总下载数(次)
38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