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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责任倒置”,亦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修订后的新《消法》的一大亮点。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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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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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谈新《消法》实施中的困惑
来源期刊 工商行政管理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 《消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 耐用商品 经营者 机动车 计算机 电视机
年,卷(期) 2015,(1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1-5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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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龚建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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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举证责任倒置
《消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
耐用商品
经营者
机动车
计算机
电视机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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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市场监督管理
半月刊
2096-6563
10-1618/F2
16开
北京丰台区丰台东路58号人才大厦7层
1953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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