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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满18岁后可变更一次民族成份 由国家民委、公安部公布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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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新规
来源期刊 现代苏州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族成份 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 公安部 民委 国家
年,卷(期) 2015,(1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1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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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苏州
半月刊
1674-1196
32-1781/C
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458号
2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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