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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被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与律师并列的诉讼代理人资格后,其执业权如何保证,缺乏相应的特别法律给予保障。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的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权行使受到严重影响。本文仅就如何正确理解《法释〔2015〕5号》司法解释中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在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规定,以及此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可行性和是否能够适应已经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相作以探讨,以求得相应的有权解释能够遵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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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执业之规定的理解和检讨及反思--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8条第2项
来源期刊 楚天法治 学科
关键词 法律 程序 诉讼 基层 法律服务 权限 代理 执业 辖区
年,卷(期) 2015,(5)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3-118
页数 6页 分类号
字数 13297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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