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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而言只要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了转移,受赠人便取得了财产所有权.但在婚前财产赠与中,赠与人反悔并要求收回所赠财产的案例很多,而法院的判决也支持赠与人的诉请.这似乎与上述法条相冲突,则法院基于何种理由作此判决便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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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议收回婚前赠与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来源期刊 现代妇女(理论版) 学科
关键词 赠与合同 婚前财产赠与 附条件的赠与 不当得利
年,卷(期) 2015,(4) 所属期刊栏目 社会民生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0-271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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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赠与合同
婚前财产赠与
附条件的赠与
不当得利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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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现代妇女(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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