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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国人权法案第三条要求法院在议会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不一致的情况下抛弃议会立法的立法意图.这一条随后被认为是赋予了法院高于司法解释权的法律修改权,已经超越了他们的宪法权利.然而,在三权分立的政体之下,司法、立法与执法很难做到真正的分离,它们之间的分立只是相对而言的.而法院对于法条的解读和使用也需要严格依据法条来进行,不享有随意变动法条本意的权力,而真正的法律修改权依然属于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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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关于英国人权法案(1998)第3条公共机关规定的相关研究——英国法院是否超越了他们的宪法权力
来源期刊 现代妇女(理论版) 学科
关键词 人权法案 法院 司法解释 宪法权力
年,卷(期) 2015,(4)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视点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3,128
页数 2页 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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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妇女(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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