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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缔约阶段唯一的责任形态,与传统理论相同,因行为人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包括信赖义务和保护义务,导致相对人利益损失,则应予以赔偿,可见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但保护义务纳入先合同义务本身存在争议,本文旨在从历史渊源和我国侵权法角度分析,将其排除出先合同义务;同时例举先合同义务并不能涵盖缔约阶段的特殊情形,分析以过错责任为中心构建先合同责任责任的不合理性,进而以相对人合理信赖的视角作为切入点,论证先合同责任是一种信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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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我国先合同责任的性质
来源期刊 经贸实践 学科
关键词 先合同义务 保护义务 过错责任 信赖责任
年,卷(期) 2015,(13) 所属期刊栏目 热点透视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11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5816字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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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何超杰 2 1 1.0 1.0
2 徐清琳 2 1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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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先合同义务
保护义务
过错责任
信赖责任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经贸实践
半月刊
1671-3494
33-1258/F
16开
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省行政中心八号楼
2001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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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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