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特有的一种介于工人和农民共性的简称,他既有工人的特征,同时也包含农民的属性,出现于我国改革开放后期,随着农业工业化,解放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这些劳动力农闲时进城务工,称为农民工.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繁荣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大,农民工数量多,且由于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为了在城市谋生,农民工所从事的工种多为最底层,最危险的工作,提供最基本最简单的服务,也不能够引起企业的重视,所以农民工的法律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再加上农民工招工具有随意性,不稳定性,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既不同于典型的全日制用工,也不是非全日制用工,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农民工工作不稳定,农民工特殊的用工形式在无形中也导致了法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客观情况的存在,他们在政治参与、社会保险、生活居住、业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对社会的文明与和谐发展是极大的阻碍,这些问题的日趋严重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必须从各方面分析迫切地解决农民工的法律权益保障问题,才能促使中国特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和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