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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的生成应该是对社会生活形式的反映,社会生活本身所具有的延异性是法治发生与成长的内在动力与根源.这本身是对植根于社会的法律的本性认识,那么法律的生活就应该首先是社会的秩序化生活.本文从历史与社会的角度来看待法律如何基于社会生活形式;从而将其与民意结合来分析法律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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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析民意表达的制度化——民意表达的途径与民意实现
来源期刊 法制与社会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意 社会生活形式 理性
年,卷(期) 2015,(36)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17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0.0
字数 4016字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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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樊峰岗 4 18 1.0 4.0
2 何永祥 4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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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意
社会生活形式
理性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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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制与社会
旬刊
1009-0592
53-1095/D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
64-52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5349
总下载数(次)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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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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