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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旅游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由于合同的目的在于追求精神的愉悦所以服务质量的瑕疵实际上是合同的实际违约,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此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其合同标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可以基于违约责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弥补旅游者作为弱势方在依侵权请求时的不足从而更好的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促使旅游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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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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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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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期刊 学科
关键词 提供服务 特殊性 精神愉悦 承揽 违约责任
年,卷(期) 2015,(22) 所属期刊栏目 商界论坛 -- 经法视点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20-220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2763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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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提供服务
特殊性
精神愉悦
承揽
违约责任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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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周刊
1009-9808
51-1019/F
16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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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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