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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当事方就民事行为存在'显示公平'及'重大误解'瑕疵时以'变更权',即民事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民法总则(草案)》删去了有关'变更权'的规定,这一做法值得探讨。在分析'显失公平'、'重大误解'项下'变更权'性质的基础上,建议保留'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变更权',删去'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变更权',同时规定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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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总则(草案)》第六章“变更权”制度存废刍议——以“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为视角
来源期刊 民商法争鸣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变更权 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
年,卷(期) 201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5-34
页数 10页 分类号 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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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轶晗 四川大学法学院 7 4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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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权
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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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民商法争鸣
半年刊
大32开
成都市双流县川大路二段
200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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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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