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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设立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两种侵权行为的责任规则,该规则直接指向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此为核心分析环境侵权法律救济体系,可发现《环境保护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存在难以协调之处,主要表现在调整范围上的不对应。而且,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责任承担方式也需要有所创新与扩张。因此,《环境保护法》直接通过准用性规则,将有关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内容完全纳入《侵权责任法》并不稳妥。构建环境侵权法律救济体系时,应明确环境立法,理顺污染环境型侵权和破坏生态型侵权的逻辑关系,细化有关环境公益的内容,以协调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解决因立法疏漏而产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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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规范构造之缺陷——以《环境保护法》第64条为核心的评析
来源期刊 京师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环境侵权 生态破坏 环境公益 环境保护法
年,卷(期) 201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2-107
页数 16页 分类号 D922.68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徐淑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7 82 3.0 7.0
2 冷罗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37 352 9.0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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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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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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