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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广泛应用,但是立法却未对这种特殊的诉讼资料加以规定。通过分析其基本属性和证明方式的手段,可以得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相关性和证明力的结论,因此主张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特性迥异于传统的书证和证人证言,宜将其归入科学证据范畴,作为一类特殊的证据类型与鉴定意见并立。实践中,社会调查多由当事人自主进行,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一种诉讼资料同样应受辩论主义约束。在制度构建方面,应赋予社会调查员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以使其出庭参与诉讼,同时引入多伯特规则作为判断标准以完善社会调查制度,并借助专家辅助人制度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质证分析,由法官居中审查社会调查报告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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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民事诉讼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来源期刊 财经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社会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员 社会调查制度
年,卷(期) 201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0-99
页数 10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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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鹏飞 南开大学法学院 17 40 3.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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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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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员
社会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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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财经法学
双月刊
2095-9206
10-1281/D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法
201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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