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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关股利所得之来源地判断标准,原则上应以资本输入国(投资对象之所在地国)为所得来源地国,因为该项所得是基于与投资所在地国间之经济关联性而取得收益。至于资本输出国(投资企业之居住地国)则为居住地国。有关国际税法上股利所得之课税,一方面,必须兼顾给付股利之企业所在地之来源地国课税权,也要兼顾受领股利所得者之居住地国之课税权,以公平分享税源。同时也要促进税制的竞争中立性原则,避免重复负担。另一方面又要注意避免双方缔约国重复给予税捐优惠待遇,导致税捐规避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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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际税法上股利所得之课税
来源期刊 现代法治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国际税法 股利所得 投资所得 租税协议之滥用 受益所有人
年,卷(期) 201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49
页数 11页 分类号 D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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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清秀 台湾东吴大学法律学系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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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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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
股利所得
投资所得
租税协议之滥用
受益所有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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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现代法治研究
季刊
35(Q)0077
16开
福建省厦门市
201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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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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