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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是基本犯+加重结果,故不符合这一构造的犯罪形态就不能以结果加重犯之原理处断。但是,随着在刑事立法中危险犯(特别是抽象危险犯)的不断出现,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也应相应扩展,也可以认为,结果加重犯呈现出了'新常态'——包括了传统的结果加重犯和特别的结果加重犯,后者的产生是刑法教义学和刑事立法良性互动的结果,其典型例证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申言之,即便没有刑法的具体规定,基于刑法教义学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在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基本罪名和加重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场合,对该行为应依照加重罪名论处,而并无数罪并罚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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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中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新常态”——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关系为例证
来源期刊 光华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新常态 基本罪名 加重罪名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年,卷(期) ghfx_201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8-127
页数 20页 分类号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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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凯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20 56 5.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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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结果加重犯
新常态
基本罪名
加重罪名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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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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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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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开
四川省成都市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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