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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清末至民国,女性财产继承权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至南京国民政府颁行《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废除宗祧继承,确立男女平等财产继承原则,使女性获得了法定财产继承权;就妻和妾而言,其获得法定财产继承权的同时,也失去了对财产的监护权。从民国江北地方法院诉讼档案所反映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一般会依法裁断,而调解很难在女性财产继承纠纷解决中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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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民国时期女性财产继承权与司法实践——以江北县地方法院诉讼档案为根据
来源期刊 朝阳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女性财产继承 诉讼档案 司法实践
年,卷(期) cyflpl_201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4-246
页数 13页 分类号 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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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宗龙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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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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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朝阳法律评论
半年刊
32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200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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