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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合同'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应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目标、合同内容和是否存在行政优益权来判断具体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不应局限于法律的列举规定。在现行法之下,行政机关不能就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合同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第三人可针对行政合同提起撤销之诉或者变更之诉,但构建针对行政合同的公益诉讼制度颇为困难。对于行政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应围绕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的职权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等要素进行,三者之顺位及其对行政合同效力的影响有所不同。行政合同诉讼不应成为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唯一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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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新《行政诉讼法》下的行政合同诉讼
来源期刊 财经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政合同 受案范围 原告资格 有效性审查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年,卷(期) 2016,(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9-93
页数 15页 分类号 D925.3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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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高俊杰 深圳大学法学院 8 24 1.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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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合同
受案范围
原告资格
有效性审查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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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财经法学
双月刊
2095-9206
10-1281/D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法
201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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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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