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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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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支付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 税前扣除 境外 国家税务总局 无形资产价值 关联方 支付费用
年,卷(期) ns_201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2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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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
税前扣除
境外
国家税务总局
无形资产价值
关联方
支付费用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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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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