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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应当取得收货人的同意,否则仅凭运输单证上记载的“收货人”,不能认定其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格收货人。承运人可以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托运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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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托运人的识别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人
识别
专业人士
当事人
代理人
承运人
海商法
总量合同对海上货运合同自由的突破及影响
总量合同
合同自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强制责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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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安全
风险演化
系统动力学
由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论其凭提货单交货的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
港口经营人
提货单
法律地位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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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运输单证载明的“收货人”的效力
来源期刊 航海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6,(2) 所属期刊栏目 海事法苑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6-18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4244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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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夏玲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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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
双月刊
1000-0356
31-1121/U
16开
上海市长阳路1441号718-719室
4-272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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