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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有狭义(主要指形式要件的审查)和广义(还包括实质要件的审查)之分,实质性审查又可分为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备案方在审查后有建议对方修改权(《立法法》第91条首创的柔性纠错机制)、直接修改权和撤销权。后二者在宪法上表现为'改变或者撤销权'及'撤销权':撤销权适用于同级人大和政府间、人大内部的上下级之间以及自治关系、授权关系之间;改变或者撤销权适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政府的上下级之间。各法律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这些权力在主体、对象、范围及行使的理由上,规定不尽相同。在我国,备案不影响文件生效,备案后的审查主要是被动审查,但备案方也有权主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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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来源期刊 财经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宪法和法律 规范性法律文件 备案 审查 人大及其常委会
年,卷(期) 2016,(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45
页数 12页 分类号 D922.1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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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马岭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113 642 13.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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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宪法和法律
规范性法律文件
备案
审查
人大及其常委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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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财经法学
双月刊
2095-9206
10-1281/D
大16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法
201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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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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