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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单制度形成于14世纪的航运实践,经过几个世纪的不断发展,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贸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在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但由于海运技术的发展和提单故有的缺陷,无单放货现象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时有发生.它对无单放货的相关当事人和国际贸易正常秩序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危害.我国法律和《鹿特丹规则》都对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及赔偿责任限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过将二者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我国法律在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性质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而在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和赔偿责任限制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总体上说,我国立法者还应结合《鹿特丹规则》和其它国际公约的合理之处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更完善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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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我国法律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比较分析
来源期刊 学科
关键词 无单放货 法律责任 免责事由 赔偿责任
年,卷(期) 2016,(14) 所属期刊栏目 经法视点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7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2523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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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雪娇 4 1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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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
法律责任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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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刊
1009-9808
51-1019/F
16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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