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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前提,要阐释宪法含义,就必须进行宪法解释。但我国学界对宪法解释主体的范围一直存有争议,本文尝试对其作限定和缩小。依据现行宪法,全国人大并不享有宪法解释权。作为唯一的有权的宪法解释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极少,并没有在保障宪法实施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宪法实施委员会来专门解释宪法应该是一条当前较为可行的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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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
来源期刊 南方论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宪法解释概念 宪法解释主体 宪法解释实践
年,卷(期) 2016,(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2-29
页数 8页 分类号 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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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海林 深圳大学法学院 3 5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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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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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概念
宪法解释主体
宪法解释实践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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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南方论丛
双月刊
大16开
深圳市上步中路1023号市府二办附楼21
200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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