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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说认为,法律行为有要式与不要式之分,前者,法律行为的成立抑或生效,除意思表示之外,尚需完成特定形式要件.未完成形式要件的,法律行为不成立或不生效.但通说未必是真理,现行法将书面形式、公证形式、见证形式、审批等形式认定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抑或强制执行效力的要件和根据,一方面有违背当事人意志之嫌,另一方面导致法律规则内部的逻辑矛盾和体系混乱.未来民法典不应当将书面形式、见证形式认定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应当认定为法律行为强制执行效力的根据;而赠与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根据不应当是公证机关的公证,而是应当是受赠人的信赖;审批不应当是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公权力审批的对象是当事人申请的项目,而非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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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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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反思与未来民法典的完善
来源期刊 政法论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法律行为 形式要件 意思自由 强制执行效力
年,卷(期) 2016,(3) 所属期刊栏目 民法典编纂问题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61
页数 10页 分类号 DF51
字数 15652字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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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马新彦 吉林大学法学院 37 220 10.0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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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形式要件
意思自由
强制执行效力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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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政法论丛
双月刊
1002-6274
37-1016/D
大16开
山东济南市解放东路63号
46111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151
总下载数(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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