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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当事人主义取代了职权主义,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范围被限定在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的范围内。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再审范围的新规则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附带上诉制度颇具相似性。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附带上诉制度作为'禁止利益变更原则'和'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伴生物,起着当事人主义'修正器'的作用。然而,与再审范围新规则原理相似、作为大陆法系各国家和地区上诉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附带上诉制度却尚未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得到建立。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第二审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背景下,附带上诉制度的缺失导致在当事人主义的框架下产生了另一种不公平,对被上诉人造成了令人遗憾的权利损失。针对这种机械地理解当事人主义所造成的实质不公平,再审制度中已经先行一步,建立了再审范围新规则,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上诉制度中也尽快建立附带上诉制度,以期对片面的当事人主义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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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民事再审审查与审理范围之新理念——兼论我国民事诉讼附带上诉制度的建立
来源期刊 司法改革论评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事再审 附带上诉 再审审查 再审范围
年,卷(期) 2016,(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9-87
页数 9页 分类号 D925.1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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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邱星美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 19 144 5.0 12.0
2 王宇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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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事再审
附带上诉
再审审查
再审范围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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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司法改革论评
半年刊
32开
200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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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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