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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了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适用职业禁止措施的情形,即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至5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这是刑法修正案(九)中“职业禁止”规定在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领域的具体运用。笔者认为,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职业禁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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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职业禁止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犯罪分子 生产安全 危害 职业 法律若干问题 刑罚执行 刑法修正案 禁止措施
年,卷(期) tjjcb,(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5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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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爽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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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犯罪分子
生产安全
危害
职业
法律若干问题
刑罚执行
刑法修正案
禁止措施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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