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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就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其中第16条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这是对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实行禁止令或职业禁止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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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如何理解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犯罪分子 生产安全 禁止令 危害 缓刑考验期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年,卷(期) tjjcb,(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8-5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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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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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
生产安全
禁止令
危害
缓刑考验期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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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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