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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一些患者家属一旦对医院诊疗不满,未经院方同意,就私自进行录音录像.那么,患方私自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很多人眼里,私自录音录像就等于是偷拍偷录,这样的视听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它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要以举证目的录音录像,要征得被录者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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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患方私自录音录像能作为证据吗?
来源期刊 中国卫生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6,(4) 所属期刊栏目 卫生与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0-102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徐青松 第二军医大学法学教研室 105 153 7.0 11.0
2 张展星 18 127 7.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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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卫生
月刊
1009-1424
11-3708/D
16开
北京市东直门外小街甲6号
2-783
198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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