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一大特点便是将“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也解释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类似这种处在管理者或监督者的立场所承担的过失犯的罪责被称为“监督过失”,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头部无罪而手脚有罪”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推荐文章
重大事故责任罪之我见
重大责任事故罪
犯罪主体
安全
浅议公安机关对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办理
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办理
公安机关
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失火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认定
浅析铁路交通车辆责任事故的原因与防范
铁路交通
责任事故
原因
建议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论监督过失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适用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监督过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实际控制人 不公平现象 刑事案件
年,卷(期) 2016,(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4-6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32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张继峰 8 0 0.0 0.0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16(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重大责任事故罪
监督过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实际控制人
不公平现象
刑事案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总下载数(次)
22
总被引数(次)
0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