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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些处在怀孕、生育、哺乳“三期”的女工,动不动就爱拿此说事。岂不知,“三期”不是“杀手锏”,很多时候不能随心所欲。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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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女工维权:“三期”不是“杀手锏”
来源期刊 时代风采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杀手 女工 妇女权益保障法 维权 解除劳动合同 特殊保护 哺乳期 女职工
年,卷(期) sdfc,(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8-2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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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杀手
女工
妇女权益保障法
维权
解除劳动合同
特殊保护
哺乳期
女职工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时代风采
月刊
1004-8294
53-1036/C
大16开
昆明市篆塘路54号
64-49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4352
总下载数(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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