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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和省政府法制网站公布。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不得公布。未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和省政府法制网站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在省人民政府公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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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对政府公报的规定
来源期刊 山西政报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政府公报 标准文本 政府工作部门 十六条 暂行办法 法制机构 七条 制定部门 二十五条
年,卷(期) sxsrmzfgbb_2016,(1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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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政府公报
标准文本
政府工作部门
十六条
暂行办法
法制机构
七条
制定部门
二十五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半月刊
2096-207X
14-1388/D
16开
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101号省政府院内
194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8202
总下载数(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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