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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什么征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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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百问“营改增”(系列连载之四)
来源期刊 天津财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连载 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 租赁服务 融资性 增值税 动产 合同
年,卷(期) 2016,(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34
页数 5页 分类号 F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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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连载
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
租赁服务
融资性
增值税
动产
合同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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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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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天津财会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四楼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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