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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0月1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作出了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此惩罚性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所设定的行政责任相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市场监管执法中应引起重视.特别是在处理有关实名举报案例中,应注意把握两者的边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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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责任与相关行政责任分析
来源期刊 工商行政管理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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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6,(6) 所属期刊栏目 食药监管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39
页数 2页 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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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半月刊
1673-5870
11-1242/F
北京市丰台花乡育芳园东里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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