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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3年1月,职工王某与某大型超市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是收银员,月工资2500元。2014年7月,该超市突然以仓库缺少人手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仓库做搬运工。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是收银员,一年多来自己工作勤勤恳恳,也没有差错,公司不能随意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为此,王某拒绝到仓库上班。该超市则认为,调整王某的工作,是公司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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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用人单位能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吗?
来源期刊 工会信息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 用人自主权 用人单位 与某 用工自主权 协商一致 因工负伤 必备条款 无效行为
年,卷(期) 2016,(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16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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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业林 5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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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
用人自主权
用人单位
与某
用工自主权
协商一致
因工负伤
必备条款
无效行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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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工会信息
半月刊
11-2873/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甲61号工人日报社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2791
总下载数(次)
28
总被引数(次)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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