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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罚款处罚是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之一.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区别情况采取限期上缴或退还资金、调账等处理措施时,还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从不完全统计来看,近几年部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罚款处罚不当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类:一是引用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审计机关无处罚权的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罚款;二是仅依据审计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或者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进行罚款;三是对不属于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四是“以罚代纠”;五是对被审计单位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正确认识审计机关的罚款处罚行为,对于严格依法审计,防范审计风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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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审计机关行使罚款处罚权的注意点
来源期刊 中国审计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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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6,(3) 所属期刊栏目 业务探索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56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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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张文婧 审计署法规司 5 8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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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
半月刊
1002-5049
11-1241/F
大16开
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25号楼
82-283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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