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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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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百问“营改增”(系列连载之三)
来源期刊 天津财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不动产 连载 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 个体工商户 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
年,卷(期) tjch_2016,(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29
页数 4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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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不动产
连载
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
个体工商户
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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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财会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四楼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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