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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科技进步,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到案方式,在此情况下,能否认定犯罪嫌疑人为“自动投案”,司法实践中一直颇多争议。文章在分析自首制度立法本意基础上,认为自动投案应当分两个维度进行讨论,并提出完善电话通知到案后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自动投案制度的合理设想:一方面考察嫌疑人到案的主观心理状态,另一方面根据侦查机关掌握犯罪事实的程度,将二者作为做出从轻、减轻、免除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实现在自首认定问题上定性和定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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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自动投案的对象
自动投案
司法机关
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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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t
基于产生式规则
远程自动充值
语音卡
基于B/S结构的电话语音通知系统的开发
电话语音自动通知系统
CTI语音卡
TTS
B/S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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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电话通知到案”能否认定自动投案之探讨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电话通知 自首 自动投案
年,卷(期) tjjcb_2016,(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27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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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琳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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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电话通知
自首
自动投案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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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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