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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杜某数次盗伐天然阔叶林林木,合木材积100立方米,并将木材销到江某承包的木器厂。后江某被依法查处。 【评析】杜某未经批准,数次擅自盗伐国家和集体林木,且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森林法》第43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滥伐、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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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收购盗伐滥伐林木亦非法
来源期刊 农家致富 学科 农学
关键词 非法收购 林木 盗伐 滥伐 违法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 天然阔叶林 《森林法》
年,卷(期) 2016,(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54
页数 1页 分类号 S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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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非法收购
林木
盗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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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
天然阔叶林
《森林法》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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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农家致富
半月刊
1672-6456
32-1699/S
32开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24号江苏农业检测大楼
28-272
195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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